宁医校发[2010]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编制外用工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服务,并保障编制外用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各级劳动部门对编制外用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用工,是指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之外的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必须严格控制数制外用工的使用范围和人数,力求将编制外用工降到最低限度,杜绝编外工干活、正式工闲置的情况。
第四条 人事处是全校编制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制外用工的总量控制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编制外用工的招聘、上岗
第五条 招聘编制外用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招聘原则。
第六条 编制外用工的招聘程序:
1、凡需使用编制外用工的部门,应向人事处提出用工书面申请。在人事处审核并提出用工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岗位名额、条件;
2、在人事处和用工部门共同参与、纪委监督的情况下,根据岗位名额、条件招聘编制外用工。
第七条 编制外用工经考核聘用后,由本人填写《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临时用工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部门自行安排上岗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人事处不予认可,出现劳动关系纠纷的,用人部门自行承担后果。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编制外用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工部门应及时将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名册报人事处,保证在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编制外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初次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用工部门应在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对其进行考核,不同意继续聘用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工作部门需要,本人自愿,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经济补偿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 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学校工作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8、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9、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 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等待遇
第十五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学校根据用工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工资标准在不低于银川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部门超计划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学校不负担工资。
第十六条 编制外用工的工资标准现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工资标准的调整按照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差额予以调整。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岗位 |
学历 |
第一年工资标准 |
第二年工资标准 |
普通工 |
|
600 |
710 |
技术工 |
|
600 |
800 |
专业技术岗 |
本科及以下 |
800 |
950 |
硕士 |
800 |
1000 |
行政管理岗 |
本科及以下 |
800 |
950 |
硕士 |
850 |
1000 |
辅导员岗 |
本科及以下 |
800 |
1150 |
硕士 |
900 |
1200 |
普工岗位有保洁工、勤杂工、门卫、浴室管理等岗位;技术工岗位包括电工、司炉工、司机等岗位;专技岗位包括实验员、会计、医师、护士等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包括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包括年级辅导员和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在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人事处将为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标准、转移支付等,按照银川市社保局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应保证编制外用工人员每周休息1日,具体休息日由用工部门确定安排,因工作任务无法安排休息的,应安排轮休或补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用人部门应合理安排编制外用工人员休息或轮休、补休。妇女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
第五章 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为每个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将其个人的用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等装入个人档案。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移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移交职业介绍机构,以保证其个人档案的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每学年对部门使用的编制外用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优秀人员,在合同期满后,部门仍需要的,可优先聘用;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在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不能继续在太阳集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编制外用工由用人部门具体安排工作,制定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考勤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推后发放。各用人部门在每月25日前指定专人,以处(学院、部)为单位,集中将编制外用工上月工资发放单及考勤情况,在经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送人事处审核,工资由计财处在扣缴社会保险费和由于缺勤等原因需扣除的费用后打入个人帐户。寒暑假期间,用人部门安排编制外用工人员休息的,学校不发给工资。
第二十三条 缺勤人员工资每日扣发的标准为月工资标准除以30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在工资申领中,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虚报冒领工资。人事处对用人部门编制外用工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应责成用人部门进行整改和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规定、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宁医院发[2005]第1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