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各项行政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宁党办(199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正式列入学校编制管理的教职工。
二、职工调离
调离,指职工调出本校、辞聘、出国定居、自动离职等。
(一) 调转程序
1.职工凡调离,一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副高、副处以上人员由组织部管理,其余人员由人事处管理)送交组织或人事部门受理。
2.组织或人事部门分别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审批后,本人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或《职工商调登记表》等一式三份,由受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送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4.职工校内调整岗位需经调入、调出部门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呈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后调整。
5.尚未批准调离之前,职工必须坚持工作。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二)违约责任
1.新职工自来校报到工作之日起不满五年不得调离。如若提出调离,如数返还此间学校支付的培养、学习等费用,并按规定(协议)交纳违约赔偿金(以实际工作年限每年按20%递减交纳)。
2.凡攻读研究生的在职职工,完成学业后在学校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离者,除如数退还此间学校支付的各种费用外,以调离当月学校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为标准,向学校交纳年收入五倍的违约金(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按20%递减交纳)。服务期内,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人事处代管,服务期满后,交给其本人。
3.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在职职工,在其后三年内要求调离的,如数退还学校支付的学习、培训等费用。
三、职工退休
(一) 退休年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因病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病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 退休办理程序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退(离)休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副高以上及副处以上人员由组织部通知人事处)人事处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到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兑现有关退休待遇。
四、其他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延长期限,但最多只允许提出两次,逗留国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若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职工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等按照“宁医党发[2001]13号”和“ 宁医党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