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4-03-20   字体:【

宁医人字[2014]011

 

各相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宁人社函〔201480)精神,现将太阳集团2014年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计划申报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学校继续教育基地,积极开展专业科目培训。请各部于43日前将本部门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报人事处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临时改变培训计划或增加培训的需提前15日向人事处报备,凡不经备案的不予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二、 继续教育考核审验

凡参加2014年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以下规定的继续教育:

(一)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验近5年(2009-2013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须累计达到360学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验近4年(2010-2013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须累计达到288学时,其中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3门公需课的学习。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填写《医学伦理学》的学分(时间是2007年12月18-2007年12月31日,30学时)。

(二)  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高一级学历或第二学历的教育,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具体学时需由院校提供学时证明。

(三)  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依据考察或培训的有关文件,按实际考察培训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折合计算专业课程培训学时。

三、 证书发放

培训项目实施结束后,提交培训通知文件、培训总结、培训信息、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附件2)(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申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活动,不予发放,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

四、 收费原则

学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培免收培训费,校外参培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75号)的规定按4/课时收取培训费。收取的培训费不足支付办班费用的,可向学校申请培训班支持经费,申请时要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班经费收支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报人事处审批(均附电子版)。

附件:1. 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申报表

          2. 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

      3. 继续教育培训班经费收支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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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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