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执行2015年度“国际职业教育学”赴德长期研修(奖学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点击数:   日期:2015-03-30   字体:【

学校各相关部门:

现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文件(教外司欧[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文件精神转达给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具体实施范围、申请条件、选拔与录用情况参见附件。

申请人需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网报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4月15日。请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由学院审批意见的个人申请及申报所需纸质材料报至人事处师资科。

附件:教外司欧[2015]290号

[SJ][SJ][SJ][SJ][SJ][SJ][SJ][SJ][SJ]      人事处

[SJ][SJ][SJ][SJ][SJ][SJ][SJ][SJ][SJ]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执行2015年度“国际职业教育学”

赴德长期研修(奖学金)项目的通知

教外司欧〔2015〕2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贯彻实施,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人才库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领导人指示精神,特设立“国际职业教育学”赴德长期研修(奖学金)项目。现将本项目2015年度有关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资助对象

本项目面向全国所有普通高等院校、示范性职业学校、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择优选拔相关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赴德研修。

2、学科专业

职业技术教育学科,包括职业教育原理、职业教育政策、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论等相关专业。

二、选派规模

本项目2015年度拟选派40人赴德国研修,其中访问学者(含博士后)30人,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和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10人。

三、留学期限

1.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2.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3.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四、资助内容

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另,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应同时符合《2015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博士研究生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同时符合《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

六、选拔与录取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符合申请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

2.选拔需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课题或管理项目进行。拟选派人员的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优先支持与德方建立有联合科研合作关系的研究人员和团队赴德。

3.推选单位按照申请受理时间和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拟选派人员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审核、录取工作,并发放录取材料。

七、申请受理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

推选单位需统一组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至4月15日。申请人网上报名时,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申报项目名称为“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为“国际职业教育学赴德研修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申报项目名称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为“国际职业教育学赴德研修奖学金”。

2.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分别按照《2015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和《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

请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11院校申请人须向所在院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其负责统一收取、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推荐公函。非211院校申请人须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其负责统一收取、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推荐公函。书面申请材料须由各受理单位于2015年4月22日前统一邮寄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

[SJ][SJ]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欧洲事务部

邮政编码:100044

联 系 人:李玫

    话:010-66093932

    真:010-66093929

八、派出与管理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九、考核与评估

1.各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负责对选派人员的留学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2.各单位应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并向教育部国际合作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提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未提交报告者及其所在单位将不被列入下年度资助名单。

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SJ][SJ]  [SJ]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欧洲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 系 人:胡亮、于冬冰

    话:010-66097614、66097643

    真:010-66013647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15年1月22日

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驻德国使馆教育处,驻慕尼黑、法兰克福总领馆教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