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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预防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来源:科学技术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4-07-19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太阳集团科技活动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他人的原则,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在编在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其他各类学生依托学校申报科研项目的各临床医学院及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以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及以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名义开展学术活动并离开原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  组织、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由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由个人负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需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人事处负责教师的教育培训,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的教育培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培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的教育培训,各临床医学院及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导师负责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撰写学位论文、公开发表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院系、科研平台及科研团队需完善学术不端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学校强化学术不端惩戒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课题立项、人才计划等过程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含AI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责任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对学校本(专)科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受理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继续教育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临床医学院及附属医院负责受理本单位医务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受理部门举报各组织、机构和个人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第十 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校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 对影响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 各受理部门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受理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学术评议由专家调查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监察专员办)指派的工作人员。

受理单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复议。

第十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二十  调查过程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二十  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涉及的作用。

第五章 处理

二十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调查报告,结合各受理单位意见和建议,作出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

二十三 由校长办公会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被处理人是教师身份,由人事处提出岗位处理建议

(五)被处理人是学生身份,由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籍处理建议。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学位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被处理人是党员身份,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

(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二十 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二十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十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并报教育厅备案。

二十九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公示等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十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申诉和复核

三十  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研究决定,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十  收到申诉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处罚不当的,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应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复议。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研究决定。如事实清楚,不需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十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三十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十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十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三十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yc33455官网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宁医校发〔2016〕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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